對于所有的回轉窯來說,所需或允許的動量都具有很強的個體性。兩座尺寸相同、接收相同原料的回轉窯,并不意味著窯 1(K1)的燃燒器設置就應該和窯 2(K2)的一樣。
火焰動量以 “%× 米 / 秒” 或 “牛 / 兆瓦” 來計算,它體現的是在火焰穩定器或中心圓(針對多通道燃燒器而言)處產生的真空度,或者說是火焰的長度。
影響 “理想” 動量的主要因素:燃料類型、燃料的預處理、燃料的著火溫度和揮發分、回轉窯轉速
(1)常用燃料:常用的燃料有煙煤、石油焦、天然氣和重質燃料油。
(2)燃料預處理要求:燃料油必須加熱到合適的黏度,大約為 12 厘斯,通常要加熱到120 - 140℃才能達到這一要求。
(3)石油焦要研磨得很細,越細越好,90 微米篩余 2 - 3% 就比較好。煤炭的細度取決于揮發分,90 微米篩余為揮發分的 0.5 倍就行。濕度包含游離水和吸濕水,為安全起見,濕度最好保持在吸濕水含量加上 0.5 - 1% 的水平。
不同燃料的燃燒特性:
在上述提到的燃料中,煤炭和燃料油比較容易燃燒,而石油焦和天然氣的著火溫度要高得多,因此更難操控。
各燃料的大致著火溫度如下:
天然氣:650℃
石油焦:550℃,由于其揮發分低,在低于 750℃的溫度下無法維持穩定火焰。
煤炭:450 - 500℃
燃料油:300℃
因此,燃燒煤炭和燃料油時的動量不能像燃燒天然氣和石油焦時那么高。
火焰動量由軸向空氣、徑向空氣這兩個部分以及噴射速度(米 / 秒)和它們占化學計量空氣需求量的百分比構成。對于天然氣而言,還有第三個組成部分,即天然氣壓力,它等同于噴射速度。
在大多數現代燃燒器中,軸向 / 徑向空氣的比例在 80/20 到 60/40% 之間,徑向空氣噴射角度為 20 - 23°。
中心空氣并不用于塑造火焰形狀,它的作用是保護火焰穩定器,不過,它對氮氧化物排放會有一定影響。
回轉窯轉速決定了允許的火焰動量:
隨著回轉窯轉動,窯襯會在上行一側物料結束的位置暴露在火焰輻射下,直至再次被物料冷卻。對于轉速較慢的回轉窯,溫度會升高到使窯襯熔化的程度。轉速低于 2.2 轉 / 分鐘的慢速回轉窯會有大量時間達到過高的溫度,而預分解窯以 3.5 - 6 轉 / 分鐘的轉速運行時,允許更高的動量(火焰溫度),所以可以允許更高的動量。
那么火焰合適的動量是多少呢?其實很難說清楚,因為涉及到很多因素,包括化學性質、原料的均勻性、運行穩定性等。任何固體燃料的噴射速度都是至關重要的,其數值取決于燃料類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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